医疗废物处理公司(厂)运行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废物处理公司(厂)必须获得由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活动。
2、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3、具有完备的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化学消毒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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