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是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城市管理标准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环境卫生和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越来越高,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它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康、危害很大。在我国被列为第一号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比一般的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更大,它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一般由综合医院排出的固体废物可能受到各种病菌的污染,有的还带有大量乙肝病毒。此外,医疗废物中的有机物不仅滋生蚊蝇,传播疾病,并且在腐败分解时产生多种有害物质,如果收集、管理不严或处置不当,不但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还为人类疾病的产生和蔓延埋下了重大隐患。国内外因地表水污染而引发流行性传染病的记载很多。1955年印度某城市因水源遭病菌污染,68%的人口受到甲型黄疸性肝炎感染;中国吉林市江北地区曾因水源污染,引起伤寒流行,400多人发病,5人死亡;中国抚顺市结核病院曾因污水污染水源,使附近居民中300多人患结核病[1]&;1986年因食用医院带病毒污水,上海市了爆发的甲型肝;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大,医疗废物的有效处置日益受到人们重视。WHO及欧美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处置对策,我国也于2003年7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医疗废物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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